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0423执1915号
申请执行人:通海县应急管理局。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秀山街道桑园路3号。
法定代表人:**,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逐,男,通海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监察大队队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中环***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海源北路六号招商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7726393XJ。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云南中环***技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通海县应急管理局与云南中环***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云0423行审18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通海县应急管理局与被执行人云南中环***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云0423执19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罗 曼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张 强
书 记 员 孙 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