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中环金泽科技有限公司

通海县应急管理局、云南中环某某技有限公司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0423执1915号 申请执行人:通海县应急管理局。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秀山街道桑园路3号。 法定代表人:**,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逐,男,通海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监察大队队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中环***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海源北路六号招商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7726393XJ。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云南中环***技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通海县应急管理局与云南中环***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云0423行审18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通海县应急管理局与被执行人云南中环***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云0423执19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罗 曼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张 强 书 记 员 孙 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