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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安徽山水空间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4民初2060号 原告:**,男,198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山水空间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通和易居时代公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6325548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安徽山水空间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文娟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