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民申84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山水空间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468号通和易居时代公寓2#-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安徽山水空间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1民终10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本案与合肥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一案属不同纠纷,仲裁裁决未裁决因装修引起的全部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因安徽山水空间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施工规范施工,造成案涉房屋多处损坏的装修行为,***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2011年11月8日***以要求承担违约责任为由向合肥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的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故***要求安徽山水空间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原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宋 一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宋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