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中原铁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管理所、郑州中原铁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311民初2544号
原告:党育红,男,汉族,1974年1月24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告:中国铁路*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管理所,住所地:*州市**陇海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4E766W。
负责人:时合付。
被告:*州中原铁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州市**铁路花园街****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5G0W5Y。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亚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北二路****楼**用代码:91410100MA3X6KXBXR。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2年7月10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党育红诉被告中国铁路*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管理所、*州中原铁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南亚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党育红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党育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党育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党育红承担。
审判员党育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