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582执309-2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中原铁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
法定代表人:李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芬,女,1973年10月24日出生。
被执行人:渭南西潼燃气管网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周中悟,董事长。
在执行郑州中原铁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渭南西潼燃气管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应执行工程款18万元,并承担以18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实际执行了5万元,剩余部分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且申请执行人郑州中原铁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了执行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陕0582执30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 勇
审判员 刘江龙
审判员 卫锦利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