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中原铁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品力建材有限公司与郑州中原铁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7101民初412号 原告:河南品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办事处***27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被告:郑州中原铁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苗圃街2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品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中原铁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3日立案。原告河南品力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品力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品力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3元,由河南品力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