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农金旺(北京)农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中农金旺(北京)农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长子县方兴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长执字第217号
申请执行人中农金旺(北京)农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田某,财务总监。
被执行人长子县方兴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子县。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海民初字第长民初字第78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长子县方兴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长子县方兴现代农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长子县方兴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治分行开设有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长子县方兴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某分行开设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牛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