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农金旺(北京)农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中农金旺(北京)农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青海海中青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19)青2523执152号
申请执行人:中农金旺(北京)农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青海海中青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农金旺(北京)农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海中青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青海海中青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应缴纳案款2175870.12元,申请执行费24159元。因被执行人青海海中青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农金旺(北京)农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19年3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海海中青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担保人青海龙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将青海龙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青海省海北州海晏县西海镇西海明珠的60间车库作执行担保财产,交由申请执行人中农金旺(北京)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变卖收取案款总标的2275870.12元。被执行人青海海中青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执行费24159元。现通知(2019)青2523执152号案件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