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河南康泰置业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1024民初2552号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85号2号楼18层1805-1810室。 负责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康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陈化店镇花溪大道北2公里路东。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被告河南康泰置业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康泰置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欠款16433.16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6433.16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4日起按LPR计算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暂计至2022年8月1日,已产生违约金667.15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诉讼中,原告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6433.16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LPR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事实与理由:2021年7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电梯维修(改造)工程确认书》,该份确认书中约定原告为被告维修改造6台电梯,金额为16433.16元。该确认书约定了单价、总金额、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原告按约履行了电梯维修改造工程,现原告义务均已履行完毕,但被告欠原告合同价款16433.16元至今未付,我方多次催讨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河南康泰置业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认定以下案件事实:2021年7月20日,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乙方)与被告河南康泰置业有限公司(甲方)签订《电梯维修(改造)工程确认书》,双方在确认书上分别加盖公司印章,***作为甲方经办人签字确认。双方约定工程内容为:1.程序修改(161#、163#、166#楼)6台,取消-1层贯通门,单价1738.86元,金额10433.16元;2.修改产品合格证(161#、163#、166#楼)6台,单价1000.00元,金额6000.00元。工程总价16433.16元。支付方式为签订后3天内,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本工程总价款。工程期限30个工作日,工程确认书经双方盖章后生效。同日,原告即对约定的工程项目进行维修改造,完工后,原告向被告出具《维修完工报告(兼)完工证明书》,***在用户签名处签字确认。原告履行完合同义务后,案涉价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予支付。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电梯维修(改造)工程确认书》《维修完工报告(兼)完工证明书》、工作报告、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书、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光盘及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被告河南康泰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电梯维修(改造)工程确认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原告现已按照双方约定完成维修改造工程,且通过被告验收完毕,被告亦应按照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维修改造款项,被告至今未予给付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电梯改修费造维用16433.1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河南康泰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康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电梯维修改造费用16433.1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6433.16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48元,由被告河南康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