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青龙装饰制品有限公司

3533常州市青龙装饰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歌禾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02民初3533号
申请人:常州市青龙装饰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青洋北路2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137327610B。
法定代表人:陆克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歌禾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肖塘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1HRBAA7Y。
法定代表人:盛利平,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常州市青龙装饰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歌禾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常州市青龙装饰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歌禾服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常州市青龙装饰制品有限公司以保单保函的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市青龙装饰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使本案审结后能顺利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上海歌禾服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  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陈幸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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