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青龙装饰制品有限公司

长春市宽城区中源日杂市场**商店与常州市青龙装饰制品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吉01执540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宽城区中源日杂市场**商店与被执行人常州市青龙装饰制品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一案,因据以执行的(2016)吉01民初553号民事判决书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吉民再213号民事裁定书撤销。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宽城区中源日杂市场**商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将(2017)吉01执160号一案中返还常州市青龙装饰制品有限公司人民币10000元扣划至本院,并已返还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宽城区中源日杂市场**商店经营者李**。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宽城区中源日杂市场**商店向本院申请结案,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终结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吉民再213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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