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吉民申199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长春市宽城区中源日杂市场**商店。经营场所:宽城区中源日杂市场。
经营者:李**,女,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苹,吉林钧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常州市青龙装饰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青龙街道青洋**路**号。
法定代表人:陆克明,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长春市宽城区中源日杂市场**商店因与被申请人常州市青龙装饰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1民初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长春市宽城区中源日杂市场**商店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广军
审 判 员 薛 淼
代理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罗生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