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青龙装饰制品有限公司

常州市青龙装饰制品有限公司与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东大市场鸿利物资经销处专利权纠纷执行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吉0191执535号
常州市青龙装饰制品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东大市场鸿利物资经销处:
关于申请执行人常州市青龙装饰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东大市场鸿利物资经销处专利权纠纷执行一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民初5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执行人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东大市场鸿利物资经销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10000.00元、案件受理费50.00元。因被执行人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东大市场鸿利物资经销处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常州市青龙装饰制品有限公司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院申请强制执行,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依法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东大市场鸿利物资经销处的现经营者李晓微自愿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的方式缴纳执行款10459.00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10403.00元(包括上述执行款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李晓微承担执行费56.00元。
本院认为,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民初5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民初56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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