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523执19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阳光陶瓷装潢材料商场。经营场所:***宝清镇银河花园小区1号楼利民街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30523MA19C7GG46。
经营者:曹永强,男,198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阳光陶瓷装潢材料商场经营者,现住***。
被执行人:******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523762736559U。
法定代表人:张庆霄,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阳光陶瓷装潢材料商场与被执行人******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人民法院(2021)黑0523民初24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酒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阳光陶瓷装潢材料商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酒业有限公司偿还38559元,案件受理费382元。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依法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和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经查明,被执行人******酒业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有价证券等,但有存款已被另案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有38处房产,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查封被执行人******酒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坐落于***工业园区119-126-0146-000101房屋(权证编号:90043693)一处,现已查封完毕,且申请执行人表示不申请处置该房产。被执行人******酒业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申请执行人***阳光陶瓷装潢材料商场申请,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酒业有限公司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酒业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已将本案财产查证及执行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星华
审判员 曲贵臣
审判员 公为成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国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