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黑0523执187号
申请执行人***阳光陶瓷装潢材料商场。
个体商户业主曹永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8年9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
本院执行***阳光陶瓷装潢材料商场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11日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人民法院(2017)黑0523民初10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修冬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白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