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清县阳光陶瓷装潢材料商场

某某阳光陶瓷装潢材料商场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黑0523民初1018号
原告:***阳光陶瓷装潢材料商场,所在地:***。
经营者:曹永强,男,198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
被告**,男,自然简历不详,现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阳光陶瓷装潢材料商场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庭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阳光陶瓷装潢材料商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元,减半收取71元,由原告***阳光陶瓷装潢材料商场负担。
审判员  李德侠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馨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