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清县阳光陶瓷装潢材料商场

某某阳光陶瓷装潢材料商场与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黑0523民初2449号 原告:***阳光陶瓷装潢材料商场,住所地:黑龙江省***银河花园1号楼利民街90号。 经营者:***。 被告:***,男,197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黑龙江省***。 原告***阳光陶瓷装潢材料商场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阳光陶瓷装潢材料商场于2023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阳光陶瓷装潢材料商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阳光陶瓷装潢材料商场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