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黑0523民初2449号
原告:***阳光陶瓷装潢材料商场,住所地:黑龙江省***银河花园1号楼利民街90号。
经营者:***。
被告:***,男,197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黑龙江省***。
原告***阳光陶瓷装潢材料商场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阳光陶瓷装潢材料商场于2023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阳光陶瓷装潢材料商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阳光陶瓷装潢材料商场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