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092民初1143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9月28日出生,住威海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运,山东允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季水兵男,1968年2月17日出生,住江苏省通州市。
被告:北京中德行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府前街36号。
法定代表人:张春利,系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季水兵、北京中德行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3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毕兴安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姜开堃
书 记 员 胡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