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德行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北京中德行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002民初3743号

原告:***,男,1982年7月=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政,山东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德行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建委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春利,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中德行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鹏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潘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