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002民初3743号
原告:***,男,1982年7月=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政,山东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德行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建委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春利,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中德行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鹏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潘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