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03民终1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四海特种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鸡西市鸡冠区南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徐翠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成,男,哈尔滨四海特种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国,黑龙江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4年3月7日出生,鸡东县哈达镇东风村村民,现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鸡西市城子河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哈尔滨四海特种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2016)黑0306民初3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本案是基于公共道路通行引发的损害赔偿之诉,案由应为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原审法院认定健康权纠纷有误,应予纠正。二、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首先,原审判决认定由于哈尔滨四海特种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改造供热管道将残土堆放于道路上致***受伤的事实证据不足,原审法院认定该事实只有事后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未查明事发当时是否有在场人、何人报案、受伤时间及伤后状态。其次,***入院病例记载“从高处摔伤”,该记载是否为其本人陈述及为何如此陈述,原审法院未予查清。最后,***本人陈述及其提供的证人均证实***在事发当晚饮酒,原审法院未查明***入院验血时血液酒精含量,据以确定是否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相应责任。三、关于本案责任划分问题。应向当地路政部门调查事发路段宽度及土堆堆放位置,以确定是否足以影响道路通行,双方当事人是否各自尽到注意义务,据实认定各方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2016)黑0306民初39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哈尔滨四海特种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0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晓英
审判员 季学平
审判员 刘伟国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谭宇亭
书记员 刘香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