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四海特种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诉方某某、哈尔滨四海特种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0306民初2号

原告***,男,26周岁。

委托代理人姜丹霞,女,199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中心一委**新白楼**楼****。

被告方某某,男。

被告哈尔滨四海特种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翠娟,女,职务总经理。

***诉方某某、哈尔滨四海特种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栾继鹏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书记员李文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