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0306民初2号
原告***,男,26周岁。
委托代理人姜丹霞,女,199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中心一委**新白楼**楼****。
被告方某某,男。
被告哈尔滨四海特种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翠娟,女,职务总经理。
***诉方某某、哈尔滨四海特种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栾继鹏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书记员李文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