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302民初2182号
申请人:***,女,1965年9月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申请人***,男,汉族,1964年10月1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被申请人:***,女,1961年5月2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申请人:***,男,1962年9月26日出生,住黑龙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被申请人:哈尔滨四海特种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鸡西供热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负责人:**,经理。
被申请人:哈尔滨四海特种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哈尔滨四海特种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鸡西供热分公司、哈尔滨四海特种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哈尔滨四海特种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鸡西供热分公司、哈尔滨四海特种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余额及其他财产,并冻结至404.68万元。申请人***、***提供登记在***名下的鸡西市房权证城子河区字第**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哈尔滨四海特种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鸡西供热分公司、哈尔滨四海特种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余额及其他财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哈尔滨四海特种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鸡西供热分公司、哈尔滨四海特种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余额,冻结金额至404.68万元时止,期限为一年。
三、查封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登记在***名下的鸡西市房房权证城子河区字第**屋。期限为三年。
上述财产在查封、冻结期间只允许财产所有权人保管使用,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允许办理转让、抵押、买卖、互易等转移上述财产的相关手续。
上述财产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时,需要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上述财产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查封、冻结申请并提供担保。逾期,未提供担保,因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导致查封、冻结的财产自动解除查封、冻结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