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002民初2588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出生,住内江市。
被告:内江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江市市中区玉溪路**楼。
公司注册号:511000000010169。
法定代表人:宁印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如岗,四川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内江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1日立案。2018年1月10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峻菡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马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