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诉内江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002民初2588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出生,住内江市。

被告:内江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江市市中区玉溪路**楼。

公司注册号:511000000010169。

法定代表人:宁印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如岗,四川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内江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1日立案。2018年1月10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峻菡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马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