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0民终7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北环路**和都国际****。
负责人:王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源针,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文,内江市东兴区西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之父),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江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玉溪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宁印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如岗,四川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内江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7)川1011民初8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12元,减半收取506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 骏
审判员 裘南晶
审判员 易小峰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