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内江市东兴区翰林宾馆与内江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011民初5074号 原告:内江市东兴区翰林宾馆,经营场所东兴区东桐路4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011MA63112T9H。 经营者:***,女,汉族,1973年6月14日出生,住内江市东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泰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江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内江市中区玉溪路北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2064037372。 法定代表人:**奇。 原告内江市东兴区翰林宾馆诉被告内江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内江市东兴区翰林宾馆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412元,由原告内江市东兴区翰林宾馆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倪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