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桑尼核星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烟台桑尼核星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25执2272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桑尼核星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高新技术产业区振华街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609672493。
法定代表人:唐焕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飞,山东经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冠县工业园区苏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863108623E。
法定代表人:刘东江,系该公司董事长。
烟台桑尼核星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烟台桑尼核星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1525民初277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货款385.6万元及案件受理费18,620元。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正式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措施:
1、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2021年9月1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保险、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2、经查询人民法院一体化平台系统,无被执行人在本院作为债权人的案件,且在本院有多件作为被执行人案件,多次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3、本院向冠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传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到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济南市历下区两处房产,上述房产均已被本院依法轮候查封,本案暂无法处置。
4、本院向冠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投资入股信息。
5、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且不同意悬赏执行。
6、本院已询问申请执行人烟台桑尼核星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是否申请对被执行人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申请执行人不申请破产。
7、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8、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拘留决定书,但未能找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的下落,暂未实际控制住被执行人,已在本院执行指挥中心备案。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货款385.6万元及案件受理费18,620元。经本院执行,无执行到位金额。经本院向申请人烟台桑尼核星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烟台桑尼核星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永艳
审判员  黄振波
审判员  杨 东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曹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