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旺辉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1与***、湖南旺辉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民初4313号
原告:**1,女,200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理人:**2(原告**1父亲),男,198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被告:***,男,198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
被告:湖南旺辉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湖街道东湖村**(原东湖菜市场)。
法定代表人:罗斌斌。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镇板仓北路以西(星沙律师事务所律师楼**)。
负责人:谭耀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阳。
本院在审理原告**1诉被告***、湖南旺辉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1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1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1负担。
审判员  孙平远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曾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