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603民初43号
原告:**1,朔州市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2,朔州市人,系**1儿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山西茂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中煤平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3,朔州市人,现住朔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4,大同市人,现住朔州市。
被告: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2,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辽宁省北镇市人,现住朔州市。
原告**1与被告山西中煤平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煤能源公司)、被告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朔集团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2、王某1,被告中煤能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3、**4,被告平朔集团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中煤能源公司赔偿因排水而冲毁原告土地造成的土地损失230000元和地上附着物损失724000元,共计954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平鲁区井坪镇上麻黄头村村民,在该村大圐圙紧靠大沙沟有承包地9.27亩,土地四至:东至临道路、南至李启仁、西至集体荒地、北至集体荒地。中煤能源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对外排水,水流流经原告的承包地9.27亩,并将原告的承包地冲毁,原告为此多次找被告协商解决,被告一拖再拖,至今无果。后朔州市平鲁区井坪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10月14日召开专门会议,二被告均参加会议,形成第20号会议纪要,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土地损失230000元,地上附着物按照评估报告价格予以全额赔偿。此后,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4月10日又召开会议,而被告平朔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杨靖毅和协调处乔日华,马占军也参加了会议,形成区长办公会议纪要第13号文件,要求中煤能源公司负责对原告承包地及附着物按评估价格全额赔偿,并要求平朔集团公司将上述赔偿款尽快拨付到位。后山西晋地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经平鲁区井坪镇人民政府委托,于2020年6月9日对原告被冲毁土地的地上附着物作出评估,评估结果为原告地上附着物价格为724000元。但二被告一直不履行朔州市平鲁区井坪镇人民政府和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政府组织各方共同参与确定的会议纪要的内容,导致原告的损失迟迟得不到赔偿。现原告依法提起诉讼,望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1提交的案涉9.27亩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显示,该确权土地其中的6.27亩承包方为**2、下余3亩承包方为李海霞,且上述承包方家庭成员中也无**1,**1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故**1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1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任 勇
人民陪审员 王 艳
人民陪审员 苗慧明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徐 花
书记员史艳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