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中煤平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某某1与山西中煤平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603民初832号
原告:**1,朔州市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2,朔州市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山西茂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中煤平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能化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3。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
被告: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平朔集团)。
法定代表人:王某2,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4。
原告**1与被告能化公司、平朔集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1在起诉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能化公司赔偿原告“土地23万元”和“青苗补偿款72.4万元”,共计95.4万元。2.依法判令被告平朔集团将第一项诉讼请求的款项拨付被告能化公司。3.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表示:起诉书表述不明确,“土地23万元”应该是“土地补偿款23万元”,“青苗补偿款72.4万元”应该是“地上附着物补偿款72.4万元”。事实与理由:原告系平鲁区井坪镇上麻黄头村村民,在该村大圐圙紧靠大沙沟有承包地9.27亩,土地四至:东至临道路、南至李启仁、西至集体荒地、北至集体荒地。
能化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对外排水,水流流经原告的承包地9.27亩,并陆续将原告的承包地冲毁,原告为此找能化公司协商解决,并由朔州市平鲁区井坪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10月14日形成第20号会议纪要,要求能化公司赔偿原告土地补偿款23万元,附着物按照评估报告价格予以补偿。由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4月10日形成区长办公会议纪要第13号文件,要求能化公司负责对原告承包地及附着物按评估价格全额赔偿,并要求平朔集团将上述赔偿款尽快拨付到位。后山西晋地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经平鲁区井坪镇人民政府委托,于2020年6月9日对原告被冲毁土地的地上附着物作出评估,评估结果为原告地上附着物补偿价格为72.4万元。
但二被告一直不履行朔州市平鲁区井坪镇人民政府和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政府组织各方共同参与确定的会议纪要的内容,导致原告的损失迟迟得不到补偿。故原告现依法提起诉讼,望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能化公司赔偿原告**1土地补偿款23万元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款72.4万元。不明确是侵权赔偿还是补偿,属于无具体的诉讼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1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宋  海  艳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杜瑞
书 记 员     路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