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603民初360号
原告:山西中煤平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市平鲁区北坪循环经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赵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卫东,男,197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山西中煤平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员工,现住朔州市平朔生活区****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晓晨,女,1995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山西中煤平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员工,现住朔,现住朔州市平朔生活区**平朔**iv>
被告:北京北方亿利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杉创意园****楼**03。
法定代表人:王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女,汉族,1987年10月22日出生,北京北方亿利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员工,现住北京市海淀区西杉创意园****楼**03。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兴旺,山西业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山西中煤平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北方亿利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山西中煤平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中煤平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北方亿利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合理处置自己的诉权,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中煤平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69元,减半收取4584.5元,由山西中煤平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干世
人民陪审员 赵国霞
人民陪审员 王鸿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 助理 乔艳云
书 记 员 石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