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中煤平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朔州市智力科技有限公司与山西中煤平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602民初757号
原告:朔州市智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开发区晨光花都19幢6单元401号。
法定代表人:胡鹏,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西中煤平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市平鲁区北坪循环经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毕勇,职务:经理。
被告: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朔城区平朔生活区。
法定代表人:王详生,职务:董事长。
朔州市智力科技有限公司与山西中煤平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朔州市智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行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朔州市智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223元,减半收取44111.5元,由朔州市智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玉晶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柳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