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02民初2654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阳县。
被告:郑州航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航海东路101号3号楼9楼904-9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00680916。
法定代表人:宋建国,执行董事。
被告:开封祥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龙亭区体育路16号院六号楼41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27982383408。
法定代表人:曹军领,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郑州航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封祥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培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锦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