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宏兴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河南道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3民初12435号
原告:河南宏兴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平原示范区祝楼乡口里村(文岩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098369366U。
法定代表人:王广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金山,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河南道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大学南路与鼎盛大道交叉口绿地滨湖国际城二期2号楼17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5N5JD52。
法定代表人:徐顺利。
被告:徐顺利,男,1976年6月3号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告:郑州航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航海东路101号3号楼9楼904-9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00680916。
法定代表人:宋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回新生、崔亚冉(实习),河南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宏兴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道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顺利、郑州航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河南宏兴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宏兴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宏兴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原告预交952元,余款927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陈书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韩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