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增、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03民初10号
原告**增,男,回族,1979年12月26日出生,户籍地: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原告**,男,1988年1月12日出生。
被告郑州航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00680916。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航海东路101号3号楼9楼904-907室。
法定代表人宋建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回新生,河南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增诉**、郑州航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受理。受理后原告未依法缴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武 亮
人民陪审员 张 霞
人民陪审员 冯 丽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单春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