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4民初15816号
原告:***,男,197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
委托代理人:何小翠,湖南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派天下支付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大道658号湖南麓谷信息港自编A栋19001—02号房。
法定代表人:陈昕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强,男,197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九易时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佳园2号楼1单元802室。
法定代表人:郭正芳。
原告***诉被告九派天下支付有限公司、北京九易时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公告送达之外的方式向被告北京九易时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送达诉讼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刘 群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李余庆
书 记 员 刘 彬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