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分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分公司、某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双桦人民法院 支 付 令 (2023)黑7528民督29号 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分公司。 住所地:双鸭山市尖山区西平行路三马路5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9年12月1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 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分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分公司称,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1日,在电信公司营业网点办理手机号为xxxxxxx的入网业务,截止2023年1月底产生欠费35.10元,经多次催缴拒不缴费,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分公司通信费35.1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分公司通信费35.10元。 申请费16.67元,由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分公司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