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双桦人民法院
支 付 令
(2023)黑7528民督29号
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分公司。
住所地:双鸭山市尖山区西平行路三马路5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9年12月1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
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分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分公司称,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1日,在电信公司营业网点办理手机号为xxxxxxx的入网业务,截止2023年1月底产生欠费35.10元,经多次催缴拒不缴费,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分公司通信费35.1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分公司通信费35.10元。
申请费16.67元,由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分公司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