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双桦人民法院
支 付 令
(2023)黑7528民督28号
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分公司。
住所地:双鸭山市尖山区西平行路三马路5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刘淑珍,女,汉族,1970年12月3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
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分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分公司称,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1日,在电信公司营业网点办理手机号为xxxxxxxxx的入网业务,截止2023年1月底产生欠费22.21元,经多次催缴拒不缴费,要求被申请人刘淑珍给付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分公司通信费22.21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刘淑珍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分公司通信费22.21元。
申请费16.67元,由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分公司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