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双桦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7528诉前调确29号
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分公司,地址:双鸭山市尖山区西平行路5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职务: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男,汉族,1975年3月2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分公司与***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于2023年5月5日经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申请人***于2023年5月26日前偿还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欠款33.4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分公司与***于2023年5月5日经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新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