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分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分公司、某某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双桦人民法院 支 付 令 (2023)黑7528民督21号 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西平行路二马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分公司市场部营销管控。 被申请人:**,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 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分公司于2023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分公司称,原告于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2月15日为被告提供电信通信服务,申请人起诉要求被告缴纳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2月15日期间的电信通信服务费。经多次催缴拒不缴费,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分公司电信通信服务费36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分公司电信通信服务费36元。 申请费16.67元,由申请人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分公司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贾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