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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富丽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杭州久久实业有限公司、杭州联庄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民终2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富丽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水电新村一区38幢。
法定代表人:*金水,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久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南环路3999号四层左侧。
法定代表人:俞建岗,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联庄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创业路298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上诉人浙江富丽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久久实业有限公司、杭州联庄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8民初37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一审法院于2018年1月8日向浙江富丽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其应在规定期限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4880元,逾期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上诉人浙江富丽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浙江富丽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危薇
审判员缪蕾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林一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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