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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峡市湖滨区古酿浓香副食品商行与河南万江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202民初466号 原告:三门峡市湖滨区古酿浓香副食品商行。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文明路粮食局家属楼门面房西起第五间。 经营者:***,女,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万江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七里河南路75号意中大厦12层1201、1202、1203、1206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门峡市湖滨区古酿浓香副食品商行与被告河南万江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门峡市湖滨区古酿浓香副食品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门峡市湖滨区古酿浓香副食品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365元,由原告三门峡市湖滨区古酿浓香副食品商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