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6民初12666号之一
原告:苏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经济开发区兴**8号6幢11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通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通税(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吴江市诚友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鲈乡南路桃花苑商住楼3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江市诚友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苏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苏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372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5892元,由原告苏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戴 怡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