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佳灵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漯河市美银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佳灵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1民特23号
申请人:漯河市美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太行山路城区农村信用社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裴花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佳灵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号*层*号。
法定代表人:闫保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漯河市美银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银置业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佳灵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灵实业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美银置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申请人佳灵实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美银置业公司称:仲裁庭裁决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请求撤销漯河仲裁委员会[2017]漯仲字第47号裁决书;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费用。
被申请人佳灵实业公司称:仲裁庭裁决的程序合法有效,没有违反法定程序,裁决所依据的证据都是客观真实的,美银置业公司的起诉系恶意诉讼、拖延执行期限。请求驳回美银置业公司申请。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15日,漯河仲裁委员会作出[2017]漯仲字第47号裁决书,裁决结果为:一、被申请人美银置业公司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佳灵实业公司支付装饰装修工程款103695元;二、被申请人美银置业公司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佳灵实业公司支付装饰装修工程质量保证金16755元;被申请人未按照前述期限履行付款义务的,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该裁决于2017年8月29日送达双方当事人后,美银置业公司不服,诉至本院。美银置业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有[2017]漯仲字第47号裁决书以及该裁决书的送达证明,仲裁时佳灵实业公司的仲裁申请书、《漯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部分条款、漯河仲裁委员会举证通知书、仲裁应诉通知书以及漯河仲裁委员会向佳灵实业公司代理人寄送受理材料的快递回执。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本案中,申请人美银置业公司并没有确切证据证明漯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漯仲字第47号裁决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漯河市美银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案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漯河市美银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刚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