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佳灵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河南佳灵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漯河市美银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11执恢3号
申请人:河南佳灵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漯河市美银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漯河市仲裁委员会2017年8月29日生效的(2017)漯仲字第47号判决,于2018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漯河市美银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漯河市美银置业有限公司一、被申请人漯河市美银置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河南佳灵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装饰装修工程款103695元。二、被申请人漯河市美银置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河南佳灵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装饰装修工程质量保证金1675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漯河市美银置业有限公司在漯河会展中心支行的账户41×××02存款133688.0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