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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赛丽娜灯饰有限公司与张某、河南佳灵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05民初20715号
原告:中山市赛丽娜灯饰有限公司,住所中山市古镇冈南工业大道。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中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某,男,198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河南佳灵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赛丽娜灯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河南佳灵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赛丽娜灯饰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赛丽娜灯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24元,减半收取计2362元,由原告中山市赛丽娜灯饰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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