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7民初14456号
原告:北京陆平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南阳公路东侧副2号1号楼810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金顶街***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员工,住单位宿舍。
原告北京陆平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陆平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陆平电气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陆平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元,由原告北京陆平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