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茗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泰州市茗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1民初10031号
原告:***,女,197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杰、钱兴宝,江苏天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市茗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周山河路2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MA25MG0C75。
法定代表人:周成彬。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泰州市茗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明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杨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