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茗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泰州市茗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91民初369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汉族,住徐州市。
被申请人:泰州市茗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MA25MG0C75,住所地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周山河路****。
法定代表人:周成彬。
被申请人:***,男,出生时间不详,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原告**与被告泰州市茗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作出(2021)苏1291民初369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泰州市茗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9193.14元。申请人**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泰州市茗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9193.14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 兵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曹晓舟
书 记 员  许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