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茗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泰州市茗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91民初3690号
申请人:**,男,198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睢宁县。
被申请人:泰州市茗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MA25MG0C75,住所地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周山河路****。
法定代表人:周成彬。
被申请人:***,男,出生时间不详,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原告**与被告泰州市茗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泰州市茗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9193.14元,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为49193.14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泰州市茗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9193.14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 兵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曹晓舟
书 记 员  许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