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泰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郑州市泰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02民初4412号
原告:胡谦,男,汉族,1988年5月18日出生,住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市泰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园田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8年3月2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0年9月23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第三人:***,男,汉族,1971年4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南兴隆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开封市东环北路4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中红,男,汉族,1973年9月16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47年8月26日出生,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谦诉被告郑州市泰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第三人河南兴隆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原告胡谦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谦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胡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谦负担。
审判员*红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